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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第3页)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

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

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

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上述引用法条可知,没有缴纳社保或者缴纳社保不足额的,应当由劳动

者向用人单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否同时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劳动者在受到工伤

并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同时享有的补助内容。但按照该条规则,其

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由社保部门核定,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向×向建×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理应享有此两项工

伤补助。但应该区分补助的提供方,应分别向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主张。

4.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

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

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部分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如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

期限进行了规定。在这些地区,由工伤职工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

明,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书面通知本人。工伤职工或

者用人单位有异议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满12个月的,提交市级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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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凭

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

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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