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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第4页)

为原福利待遇不变对待,但各地计算方式有一定差异,一般有三种计算办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意见》);(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

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

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

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

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

工自行找人护理。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

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

资确定。

向×在本案中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其证据本身的问题(例如:日

常没有工资单,所谓的银行流水仅是个人转账,无法证明个人和公司之间的关

系等)导致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主张标准难以得到支持。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附: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榕晋劳人仲案〔2017〕0×0号

申请人:向×,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万源

市石窝乡××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

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为总经理。

申请人向×(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解除劳动

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林×、仲裁员刘×怡、

仲裁员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郑×达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被申请人仅本委依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本委依法予以确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直到2014年6月

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医社保。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劳动

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12384。9元;3.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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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78292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4个月全额工资4500元;5.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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