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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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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

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

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

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

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

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四)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

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从上述法规、法条引用来看,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者个人收入来

进行判断。如果缴纳有社会保险的,社保机构将参照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进行

工伤保险的相应赔付。本案主要的矛盾焦点就在于此,对于社保缴纳的费用明

显低于劳动者工资的,将导致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等社会保险理赔事项时,无法

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完全保障。

2.工伤赔偿标准偏低怎么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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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

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

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

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

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

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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