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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损害赔偿的标准(第3页)

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同时还包含具有劳动关系和非劳动者故

意这几个条件。我们将逐一分析。

(1)工作时间

关于“工作时间”,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时间;②用人单位指派的加班时间,或者虽无用人单位指派,但劳动者根据工

作量为保证工作按期完成而延迟下班的时间;③由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其他应当

认定为工作时间的时间。

换言之,劳动者除了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的时间之外,只要存在有合

理证据和合理理由作为劳动者工作于单位事务的时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特别是后面两者,需要根据单位派发的任务或者单位的绩效考核要求、工作量

考核要求以及作为任何特殊工作岗位对时间的特定要求。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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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场所

至于“工作场所”,依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

境公约》第三条,“工作场所是指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

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即“工作场所”应当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营销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某些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包括用人单位所有的办公区域,而不局限于从事本劳动者

作的岗位地点。

但“工作场所”并不一定非得是用人单位可以控制之场所,一般情况下如

果能够证明劳动者所处之场所系因为用人单位委派任务而工作之地方也可以认

为是“工作场所”。甚至于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回家加班也能够将家作为发

生事故时候的“工作场所”来认识。对此不应局限在简单纯粹的法律规定里面。

(3)因工作受伤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临时解决合

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还包括劳动者上

下班途中所受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伤害亦属于工伤范围。

(4)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但毫无疑问

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所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关系、

经济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应该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实务中如果没有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也需要劳动者先提起劳动关系确认诉讼,待诉讼完毕,才能

够再提起工伤请求。

(5)非劳动者故意

这里所谓的非劳动者故意,包括劳动者明知安全生产的操作规则,依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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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规则进行劳动作业导致工伤的,包括劳动者以骗取赔偿为目的人为造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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