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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损害的赔偿(第5页)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误工时间的确定需要参看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证明,两

种证明都没有的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伤害情况和实际恢复情况来确定。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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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误工费的

计算标准仅能参照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且因为误工时间无法明确,

所有法院仅仅做了酌情处理。

(4)护具、二次手术费用问题

前述引用法条已经清楚护具费用属于必要费用的支出,因此原告对护具费

用的主张是合理的,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二次手术费用如何理解呢?

通常人身伤害案件都会存在未来还需进行二次乃至三次、四次手术的费用

如何承担的问题。从前述引用法条来看,只要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是用于治疗事

故所引起的损害的,都属于肇事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对于此类后续治

疗的费用,如果希望在该案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鉴定机构

出示的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具鉴定意见,就必须

是在后续治疗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再向肇事者主张法律责任。

(5)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来看,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使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依据。

同时依据该法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

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

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本案

中原告所受伤害相对轻微,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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