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通常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护理费诉求时,一是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护理费
用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每日护理费用金额。二是法院通常具体衡量受害人住院天
数以及受害人的实际受伤情况,以及出院小结中医生对是否需要进行护理的建
议来判断护理延续的期限。三则是看受害人是否存在残疾等需要被延长护理或
者长期护理的状态。
就本案情况而言,原告因此事故导致脚趾骨折,送医手术。相关住院手续
齐备,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是合理的。但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问题,因为
出院小结中并没有对护理情况做特别说明,因此出院后的具体护理时间法院难
以确定支持。同时,本案原告系通过医院寻找护工进行的住院护理,客观来说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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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在出院后进行护理的实际情况。其次,就护理的每日费用来看,因为原
告支付给护工的费用没有发票,也没有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因此法
院对日护理费用的支持也是有限的。通常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以农林牧副渔行
业上一年度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3)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
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对误工费的主张具
有合理性。
请注意,“误工”系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当事人获得误工费
的前提是有正常工作。法律上对正常工作的界定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存在
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尤其是作为本案的原告来说,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只
能主张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
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