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方时,王敏政、胡良辅又以无桥为借口,勒索银两,称为“无桥价”[142]。崇祯七年(1634),封世子敕使卢维宁到朝鲜肃川时,将接待他的大厅里的一切铺陈器皿,全部搬上了自己的船。沿途又拒收礼物,一切均要折成银子送给他。到了碧蹄馆,又以送给他的银子和人参的数量,比以前送给王敏政、胡良辅的少,大为怒恼,故意停留两天,不肯上路。直到朝鲜京畿监司李圣求与远接使和他们商议,除开读礼时送银一万两,人参三百斤以外,另又再加给银二千两、人参二十斤,才肯前往京城。与此同时,卢维宁又将自己带往朝鲜的物品强令朝人高价收买,如“一等头目之物货,折银八万五千一百余两,而缎绡只五十—匹,余皆杂物。燔造石佛称以玉仙,折银二百两。僧人念珠,折银五十两。石珠名以琥珀,折银五两。”其中许多东西都是“虽取一两,犹为自给”的。不仅如此,在与朝人贸易时,又“以小易大,以贱换贵,征索无厌”,致“市民皆将溃散”。这些强制的不等价交易激起了朝民的愤怒,当卢维宁赴宴后归宾馆时,朝“父老等列立路左,一时痛哭,以示其闷迫之状”。结果,朝鲜仁祖不敢开罪卢维宁,竟下命“囚治首倡者,拿推平市官”,以息卢维宁之恼。后来卢维宁虽因此被参,皇帝仍“念远涉劳,姑免究”[143]。这些都使得中外关系中的矛盾被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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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1)
3。 权宦对财富之滥费
宦官不择手段地攫得大量财富后,或是几十万、上百万地予以窖藏,使它们离开了流通领域,加剧了明中叶以后普遍出现的“银荒”,或是挥霍浪费,过着穷奢极欲的奢糜生活;或大建寺庙、生祠。这些都加强了古老的商业资本的封建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紧紧追随着最高统治者,同样过着寄生生活的宦官,也具有封建统治者的通性——最大限度地挥霍财物,以满足自己的各种淫欲;明代高度的中央集权,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手工业又为这种挥霍提供了条件,使它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上宦官只是奴才,不是主子,只管花销,不管收入,更不会顾及生民涂炭,所以除个别例外,在浪费财力、物力上,他们往往比皇帝还要无所顾忌。成化中,“梁芳、韦兴等作奇技淫巧,祷祠宫观,宝石之事兴”,单是为僧继晓在西华门外建大镇国永昌寺,便用了内帑银数十万;又竞献珠宝以求得宠,使后宫“器用以珍宝相尚”。就这样,把“累朝储以备边圉缓急”的内帑十窖积金花销殆尽,连宪宗都指斥他们“帑藏之空,皆尔二人为之”[144]。成化、弘治时,太监等病死建坟,只给五十两银,正德时骤增至五百两。黄蜡,明初每年只用三万斤,成化以后加至十二万斤。内侍巾帽靴鞋之费,成化年间用二十余万,正德八(1513)、九(1514)年增至四十六万,末年至七十二万。万历时,惜薪司暴敛,连司礼监太监张宏都慨叹“兹(炭薪)丘积而壑委者,夫非民之膏血乎!”
永乐一朝,在明代尚属“岁用省”之时,成祖朱棣已经指斥宦官“坐享膏粱,不知生民艰难,而暴殄天物不恤”,更遑论明中叶以后宫内岁入不足,便增添税收,“佐以榷采,又每传取外府入内”[145]之时,其结果自然又是加重了百姓负担与明廷的财政危机。
(三) 宦官与土地关系
明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明王朝曾实行了赈恤、招抚、蠲免、治水等一系列发展小农经济的政策。与此同时,又大力鼓励垦田,广设屯田。这些措施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垦田数字激增,仓廪充盈,军国所需大都可以依靠屯田供给,出现了民气渐舒,经济开始兴盛的景象。但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无所不到的宦官的触角,也迅速伸到土地上来了。他们在替皇帝主子扩充皇庄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占夺土地,不仅吞噬民田,而且攫及屯田,这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小农经济破产了,屯田破坏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也随之而动摇。
1。 宦官与庄田
明代宦官与土地的关系,首先表现在与庄田关系密切。
明代庄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宫中庄田,称皇庄;一是皇帝赐给王府、勋贵的田,称王府庄,勋戚庄,均不纳国赋。宦官则既管理皇庄,又因被赐田而直接拥有自己的庄田。
(1) 宦官与皇庄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由皇室直辖的庄田却不多见。汉代的苑,唐代的皇庄,宋代的“御庄”、“奉宸庄”为数都不多。只是到了明代,由于宦官的插手,皇庄数量才激增,成为明代一大弊政。
明代皇庄设立得最早的,是永乐初年的黄垡皇庄。洪熙时,皇庄只有仁寿、清宁、未央三所。及至成化,亦只以籍没太监曹吉祥的大片地为皇庄,由宫中直接派宦官管理,收取租税。弘治初,皇庄有所扩展。畿内皇庄已有五处,而勋戚、中官庄田达到三百三十二处。不过,皇庄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正德年间刘瑾擅权的时候。弘治十八年(1505),他奏置皇庄七所于畿内,后来发展到三十余处。所以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记此事时,深深感慨“宦官之关系治道如此”。这一时期,皇庄土地的来源,表面上虽然是“籍没”、“投献”,实质上却是以各种形式侵夺民田。所以在皇庄中耕作的农民,不但看不到“皇恩浩荡”,相反,倒受到更严重的掠夺和剥削。作为皇庄实际统治者的管庄宦官所起的恶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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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2)
宦官管理皇庄之苛虐,史书多有记载,一般表现为“假托威势,逼勒小民,科索必逾常额,所领官校甚为民害,致荡家鬻产,怨声动地,逃移满路”[146]。如侵占皇庄附近小民田土,“在庄旁者产去税存”;民间牛马猪羊,凡误入庄地,即被攫取;近庄的冢墓被随意发掘,屋舍被拆毁,稍与管庄人员争辩,即被鞭捶。对这些情况,从按巡之使到各级地方官员均不敢过问,认为“此皇庄,无如何也”[147],这样,皇庄俨然成了国中之国。正德时刘宁、刘允在通、蓟、河间征皇庄子粒,均以私帖传递兵部,索取夫马。北直隶南宫、宁晋、新河、隆平四县的管庄太监刘祥、金凤等先后十数人,都是“专肆克剥,民甚苦之”,这都加剧了明王朝心脏地区的阶级矛盾。正德时,大学士刘健等就曾明确指出:“京畿内外盗贼纵横,亦由于此”。
嘉靖初年,明世宗朱厚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夏言极言皇庄之害,揭发管庄太监出入装运租税,不仅索取夫马食宿,而且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擅作威福,“凡民间撑驾舟车、放牧牛马、采捕鱼虾蚌螺莞蒲之利,靡不括取”[148],等等。自此以后,正德以来的投献侵牟之地,有一部分给还百姓。但由于宦戚从中阻挠,实际上成效甚微。
万历年间,皇庄又有所发展,如《明史·潞简王传》载:潞简王朱翊到藩地后,他在畿内的王庄改由内官管理,皇庄“自此益侈”。《续文献通考·田赋六》还载:“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
(2) 宦官广置庄田
宦官在扩展皇庄的同时,也充分显示了他们对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贪欲。他们用乞讨、强夺、侵占等各种办法得到土地,甚至连城门外的城濠都种上莲藕禾苗。宦官霸占民业,广置庄田,不纳粮租,不当差役,“彼则田连阡陌,民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在景泰时曾被人列为“内官十害”之一。其实,这些现象早在宣德年间已不是个别现象了。宣德六年(1431),宣宗朱瞻基曾令都察院出榜晓谕:凡先所差内官内使,有在外侵占官民田地及擅造房屋的,均由所在官司查明核实,原系官者还官,原系军民者还军民。这晓谕虽然在实际上并未得到贯彻,但却反映了宦官在各地占有土地的普遍性。据《明史》载,宦官占有田地是从正统时的“尹奉、喜宁始”,实际上,宦官占有田地的时间还要早一些,《明宣宗实录》中,已有宣德六年(1431)中官朱敬奏乞庄田的记载。
宦官占田情况的加剧是在天顺以后。天顺元年(1457),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赐邓永德胜门外田八顷。又将故太监刘顺、王瑾的庄田赐曹吉祥,曹遂得以拥有涿州羊房草场庄地百余顷。天顺二年(1458),又以原赐给皇太后之父孙忠的庄田一千多顷赐给太监辰保(即御马监之陈宝)。刘永诚也被赐给武清县利上屯庄田二百五十余顷。故史载这时内官弟侄等人田连千顷,马系千匹。当御史杨到河间时,百姓纷纷向他控诉曹吉祥和忠国公石亨侵夺田地,可见曹吉祥并不满足于乞讨得的赐地。成化时,汪直霸占了宝坻县七里海荒地两万多顷,立庄于其中;还有不少宦官得到了赐田,如梁芳就得到了永清县庄田。弘治元年(1488),赐陆恺保定府定兴县等处地二百顷;二年(1489),户部又议给甘肃甘州地方镇守太监田二百顷。李广还假果户为名,侵夺畿民土地,几乎激起变乱。南京守备太监黄赐,指沿江洲地为芦场,尽收其利,但岁额租课仍责偿于民。
宦官占地到了正德以后,又有发展,张永奏求七里海等处庄田,户部以其违禁乞请,提出要给予惩治,武宗却诏准他管业。谷大用侵占产业庄田万余顷。刘瑾,先是请得朝阳门外地数百顷盖玄明宫,不久,又请猫竹厂地五十余顷以供赡香火。为了扩充玄明宫地,先后拆毁了民居一千九百余家,挖掘了民坟二千五百余座。这玄明宫,实际上是刘瑾的庄田。此外,在天津附近,他还有庄田不下千顷。嘉靖时,康陵神宫监太监刘杲,奏讨了天寿山空地并九龙池草园栽种果菜。张锐在顺天府东安县等处强占田地,司礼监张佐等还得到了已改成皇庄的、湖广承天府的地。天启年间,魏忠贤一门所受赐田地更多,光是他本人就拥有土地万顷以上。在宦官的庄园里,农民所受的压榨,自可从宦官管皇庄的情况中看到。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3)
此外,还要提到的是,在激烈的土地兼并中,宦官有时还仗着至高无上的皇权,侵夺到王府、勋戚的头上,占取他们的庄田。例如:正统时,太监喜宁大打出手,侵夺了英国公张辅的田宅,捣毁了张辅的居室,把英国公家人的妻子打得堕孕而死。正德时,马永成不仅强占庆云侯周瑛地八顷,而且强逼驸马石孙男石诚把三十三顷地退让给他[149]。刘瑾则侵占了崇文门外淳安大长公主庄园。神宗垂危时,魏忠贤、刘朝假传东宫令旨索取世宗戚畹绝庄。当然,也有勋贵夺取宦官庄田的,但事例较少。嘉靖二十年(1541),刑科高时中就揭露武定侯郭勋夺了故太监萧敬值金二十万的庄田;夺了太监魏彬田庐,太监韦、宁瑾田园各值二十万。但不管是宦官夺取了勋贵,还是勋戚夺取了宦官的田地,都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深化。
(3) 宦官与牧马草场、坟园、上林苑地
庄田以外,与宦官关系密切的土地还有部分牧马草场、坟园、上林苑地等。
草场,有些史籍如《明史·荣王传》载,谓设于永乐中,实际上早在洪武六年(1373),即在汤泉、滁州等地开始设置了[150]。以后,又不断扩大到北方边境以及京畿附近其他地区。由于草场与马政密切相关,设置的目的在于“蕃育马匹,以资武备”,“以尊国势而防寇患”,所以明政府曾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但随着明代土地兼并的开始,草场亦成了包括宦官在内的权豪势要侵夺的对象。
早在正统九年(1444),户部右侍郎焦宏、司礼监监丞宋文毅等,奉命踏勘御马监放牧的坝上大马房诸处草场时,即发现这些地方“多被内官、内使人等侵占,私役军士耕种,甚至起盖寺庙,立窑冶及借与有力之家耕种,以致草场狭窄,马多瘦损”[151],因而奏“请正其罪”。但英宗却说“朝廷设马场,令内官监之,而乃作弊如此,论法当斩。今姑宽贷,令速改过。其内官各赐地一顷,内使、净军各赐五十亩,已盖寺庙者勿除,余悉还官。都察院仍给榜禁约,岁遣科道一员巡查,敢蹈前非者,必杀不宥。”即既已查明的侵占,亦不给予任何处罚,因此尽管下文提出什么“禁约”、“巡视”,以及其后的三令五申,都甚少实效。
成化时,“场地多为内外权势侵夺”,成化四年(1468),为制止这种侵夺,曾“令北直隶京师附近系官草场,不准内外官豪势要妄指求讨”[152],并把侵占苜蓿地的太监李良等人罚俸。但这些并不能阻止宦官继续侵占草场的行动。弘治四年(1491),太仆寺卿储曾指出太监陆恺奏讨庄田,在定兴、安肃二县阎台共八百五十余顷地;太监覃昌奏讨庄田,在香河县口头杜孟家庄六百八十余顷,均是原来的草场。弘治八年(1495),兵部尚书马文升又奏称:洪武、永乐年间,在京各营草场不下数千余顷,但现在由于草场被势要或亲王侵占,以致马匹下场放牧时,“无处存住”[153]。正德时,钱能、陈贵、叶阳等分别以“开耕草场地以资修理”等等借口,奏讨草场。御马监太监谷大用、李玺、杨经、杜堂等,分别借经管、踏勘、接管、经收等职权,结伙舞弊,谷大用侵夺民业至万余顷,剥民租百有余万。嘉靖二年(1523),户科给事中解一贯等查明这些情况上报,并提请裁减御马监管场官,听监督马房主事征收子粒,尽革岁办送监草料。但世宗只将谷大用降了二级,其余不问,草场亦仍归御马监管理。太监麦福还提请尽征牧马草场地租。显然,这些对草场日废、马政败坏、边防力量削弱都有很大关系。当然,在农业区,特别是在内地设立草场以养马,这在生产方式上来说,是一种倒退,因而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关系矛盾运动的变化,草场的私有化以及转化为农田,这是必然的。不过,这也是明代统治者及宦官们所未料及的。
上林苑监于永乐初年设于京师,当时征取山西平阳泽潞牲户到这里,准其垦地为业,不收子粒,只要蕃育牲口、种植蔬果供御用。由文官管理进送牲口、蔬果等事,对百姓的干扰不是很大。后来增设了宦官九人,至弘治间渐增至十八人。太监宁诚开始向每亩地征银三分。正德间,内臣更添设了总督、佥书、监工等名目,人员骤增至九十九人。《中官考》载:“于是科扰百出,擅将牲地草场征派二粒,占用伴当、御牢名目,过索月钱,节年通计诛求至银三十五万余两,逼死人命数多”。世宗即位时,诏革去科银,人员亦只留十九名。但不久,即以宦官奏请,在嘉靖元年(1522)五月,增至六十二人。嘉靖二年(1523)九月,复命恢复每亩征收子粒银,以致户部参奏各署的宦官“始则夺民田为牲地,终则夺牲地为己业。观其设心,不尽逐四署之民而专聚一己之利不已也”。但这奏疏被宦官按下了,实际上并未能上报。当然,即使上报了,皇帝接受户部的建议来裁抑宦官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4)
即使是坟园,也成为宦官占夺土地的目标。如嘉靖时营建悼灵皇后陵,已经度用了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