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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车内车外两世界(第2页)

我有些困惑。

白仁政委托的律师是蜀州所的杜涛,据邓念刚介绍,杜涛是崇州为数不多混得风生水起的知名律师之一,也就是当初张素兰口中的杜二娃。

而本案的主审法官,正是被邓念刚重重一耳光打得声名鹊起的苟志文。

我隐有担忧。

开庭时间已过去五分钟,包括苟志文都正襟危坐以后,一个三十多岁的寸头男匆匆赶来,一边大声叫着苟哥一边掏出中华烟,老远便递了支给苟志文。

苟志文脸上涌出尴尬之色,没有伸手接烟,沉声说道:“请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法庭纪律。”

这寸头男显然就是杜涛。

杜涛嘿嘿一笑,坚持把那只烟放在苟志文桌上,一边就坐一边解释道:“顾问单位有急事,实在不好意思。”

苟志文迅速进入主审法官的角色,核实了原、被告身份后,又询问双方是否申请法官、书记员回避。

我看看邓念刚;邓念刚目不斜视地大声回答道:“不申请。”

苟志文闷声嗯了一声,也不知道是失望还是欣慰。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太多证据也没有其他分歧,就是围绕邓念刚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辩论。

杜涛说话很慢,甚至有些结结巴巴。但一年多的开庭经验告诉我,对方律师越是这种表现越表明他信心充分或者庭下工作越是扎实,是以在庭上才会显得随意甚至漫不经心。比如当初王会林案仁至义那个老头江宏民。

我充满警惕。

杜涛继续说道:“冤有头,债有主。当初原告将四万八千元现金交到被告手中,被告又将其交给了案外人辜全树,这是双方认可的事实。现在问题来了,辜全树已经起诉原告,让他再赔偿四万八千元,这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而这损失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四万八千元是无可争议的。”

客观地说,杜涛的辩论意见实在没有说服力。但一是对杜二娃在崇州数一数二名声的重视,二是对挨过邓念刚耳光的苟志文主观倾向的担忧,我和任建保持着慎重,不敢有一丝大意。

我针对邓涛的意见说道:“第一,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该损失已经形成,而本案中原告所称的损失正在诉讼过程当中,还没有经过司法审判确定,目前只属于一种待定的结果,并不是实际的损失。所以本案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第二,事发当RB案原、被告以及案外人辜全树均在场,被告是经原告同意和授意才将钱交给辜全树,其付钱行为是一种被动支付,所以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我抬起头,看见苟志文很认真地在听我说话,便又说道:“第三,这一点我请求法庭同意,由原告直接回答。原告既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承担的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返还不当得利?”

这一点是我和任建精心准备的一个二难命题。

不当得利的前提是邓念刚得到实际利益,但对方既然已经认可邓念刚当时就把钱交给了辜全树,那不当得利自然是不成立的;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白仁政与邓念刚之间显然不存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自然谈不上违约责任。

苟志文点点头,侧首问道:“请原告正面回答,你们主张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返还不当得利?”

杜涛低头看着面前的卷宗,手指不停地在桌面上敲击,半晌说道:“违约责任。”

我和任建对视一眼,长吁一口气。

只要杜涛不另辟蹊径予以辩驳,无论他选择哪一个答案都将等同于把自己置于永不复生的绝境。看来,杜二娃确实是顾问单位有急事,而并非江宏民那样成竹在胸啊。

我正在得意,却见杜涛举手示意,说道:“审判长,我想补充一个问题。”

苟志文微微皱眉,点头同意。

杜涛说道:“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向辜全树付款是被动支付行为,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被告并不是机器,而是有意识的人,不可能无意识地完成被动支付的行为。事实上,被告这种行为是经原告授权的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初闻愕然,紧跟着便有些发急。

对于邓念刚向辜全树付款行为的定性,我和任建讨论多次而没结果。本以为刚刚我已蒙混住杜涛,不想竟被这厮又给揪了出来。更为要紧的是苟志文听杜涛说完后便一直保持着若有所思的样子,实在令人担忧。

正此时,我忽察身边一震,却是任建腾地一声站起来,大声说道:“审判长,被告付款行为绝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说完又腾地坐下。

我怔了怔,微微侧身,低声道:“为什么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贱人不动声色,嘴唇微动,轻声道:“不知道。”

我气结无语。

不过,对面的杜涛出乎意料地没有反驳,甚至面上还有些不自在。

苟志文倒是明显愣了一下,说道:“书记员把这句话记下。嗯,双方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我和任建自然无话可说;杜涛也神色复杂地摇摇头。

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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