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是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避免自己不应有的损失,而在此
行为中公司股东却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其目的在于损害债权人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股东在主观上是非善意的,是无诚信的。另外,此种行
为也是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此看来,公司股东的自损行为主要目的
并非是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财产不足是指股东并未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但公司资产因未达到合理范围,无力承担债权人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时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公司资产不足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是因为资产是公
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公司以资产作为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资产应达到合理
的范围,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并非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自身利益的结果,但在
此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却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特
别是善意债权人。
在认定公司资产是否充足时,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司资产的合理
范围,公司如果达不到此范围,就有被否认人格的危险。依美国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公司资产“应当依据具体经营的性质和经营的风险而定。”进一步说,
公司资产不足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营事业的性质及经营的风险相比明显
不足,如甲公司从事汽车经营,但其资产却远小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费用,则
视为资产不足。在这里我们应当将公司资产不足与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区分
开来,并非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就可以确认为资产不足,正如前面所讲,
公司资本充足与否是以经营的性质和风险而定,它的确定标准应该是经济方面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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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非法律方面的。
(3)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
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
设,既然债权人并未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这样有利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独立产生和形成的,它根植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
特别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
漏洞填补者的角色,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在一定意义上虽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
制度的否定,但它却永远无法离开公司人格独立而存在,也不能与公司人格独
立相提并论。它仅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它的产生是由于公司人格独立
制度的不圆满,即在股东与债权人利益选择上,公司人格独立选择了侧重保护
股东的利益,因此就必须一个相应的制度去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一
种衡平。这也正是法律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可以说,公司人格
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公司人格独立实现的是普遍正义与
一般正义,而人格否认则实现的是特殊正义和个别正义。一般来说,公司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