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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1页)

一案件简介

2015年4月起,王×以经营酒店为由多次通过张×向林×借款,总计

金额达到893000元。期间,王×或通过个人账户或通过其配偶陈×宁账户

支付过利息及部分还款。但从2016年4月15日起,王×便不再向林×支付

任何款项。2016年6月12日,王×向林×出具借条载明“为酒店经营需要,

截止2016年6月12日共收到林×以银行转账出借的450000元,月利率3%,

于每月1日支付当月利息。”张×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但之后王

×依旧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林×无奈将王×及其配偶陈×宁、担保人张×

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王×对借贷事实没有任何否认。一审遂作出相关判决,判

令王×与其配偶陈×宁、担保人张×共同向林×负担还款义务。但判决后,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王×及其配偶陈×宁遂提出上诉,认为相关债务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过程中,林×代理人通过举证证明王×配偶陈×宁对该债务确系

明知,且协助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完全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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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3.离婚时约定个人承担债务是否有效。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

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

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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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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