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人王×静于2015年4月20日进入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
工作,任美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拖欠工资,多次主张均未果。
因此,王×静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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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11222。85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王×静
从入职以来一直没有正式上班,都在请假,其所谓“入职”就是为了领取相应
的孕期工资待遇,行为恶劣。但原告的主张一方面没有实际证据证明被告具有
恶劣之企图,另一方面也和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保护并不相符,法
院审理后遂判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王×静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
11222。85元。
二、办案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3.职工请假的免责。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解除、用人单
位解除以及任意解除这四种。
(1)协商解除
系指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明确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类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适用于任何状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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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生了任何情况,只要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种
解除关系,是否包含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完全
由双方协商处理,包括支付此类费用的具体金额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者解除
系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虽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劳动者,但用人单
位依旧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