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
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
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担保人的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后
者则是和债务人一同承担偿债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
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
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具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担保法》同时规定了诸多担保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
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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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
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
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
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
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
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