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林×旺自1980年12月到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处工作,在进
仓班从事原煤加工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2004年该企业进行改制,
原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林×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4年4月林×旺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已经连续工作了23年5个月,同时企业为其补缴4年
社会保险,此后社会保险由林×旺自行缴纳。截至2016年其总共缴纳社会保
险时间已经持续16年又4个月。
2016年3月,林×旺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55岁),便前往福
州市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知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无法办理。
林×旺随后了解到,他的同事比他略早半年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都
已经办理相应社保手续,林×旺遂将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至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其因为无法按照特殊
工种待遇退休而损失的5年退休金,合计15万余元,并要求公司补办各类证明。
庭审过程中,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
于材料的丢失表示无法补充。并对林×旺是否具有特殊工种身份提出质疑,
质疑原因即在于林×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仅记载当时林×旺领取有营养费,
不能说明其从事有特殊工种工作。林×旺虽有同事为其提供证人证言,但法
庭依旧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林×旺的诉求。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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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旺不服,遂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何为特殊工种;
3.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有何特别;
4.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5.本案林×旺诉求是否完整、合理。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
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燃料公司作为原告林×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期间的用人单位,被告向劳动人事部门移交了缺失的档案,导致原告林×旺
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故被告燃料公司应当为原告林×旺补办特
殊工种档案,并赔偿原告林×旺无法及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
损失。
2.何为特殊工种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曾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