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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损害的赔偿(第3页)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

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各项损害。”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

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原

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合

理支出和误工费、以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2)护理费的主张如何合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

费用。通常在人身伤害案件中都存在一个护理费用的认定问题。毕竟对于已经

因伤进入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伤势治疗过程中,他人的护理亦是必须的一个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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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手段。当然,这需要看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已经到了需要护理的程

度。比如一个受害人其所遭受之伤害仅为皮外伤,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那

么护理就无法在法律关系中被任何适当且符合规则。而假设受害人所遭受的

伤害比较严重,需要手术,需要静养,或者说伤害已经令受害人无法完全自

理生活乃至完全无法自理生活的,护理费的支付就应当成为此类赔偿案件中

必须考虑的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

定。”可见护理费的认定在我国适用两种情况来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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