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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损害的赔偿(第1页)

一、案件简介

2015年3月31日16时55分,原告朱×弟在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广

场地下车库入口处被被告唐×所驾驶的车辆撞伤。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鼓楼大队作出(鼓)公交000×××3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该

车负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医院认定,事故致原告左足第五趾骨基底骨折、

左足撕脱伤。原告出院康复后于2016年3月18日将被告驾驶员唐×,肇事

车辆所有人林×,以及车辆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

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门诊费、住院费、伙食

补助、护具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44988。29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了数点抗辩意见。被告没有否认交

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伙食补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所谓的护具没有实际发票,护理费没有发票且没有医生遗嘱作为的依据,误工

费的要求因为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近三

年的收入情况,也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无固定职业”人员的收入。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判决三被告偿付原告损失22000元。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二、办案分析

办理本案乃至同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管辖法院的选择;

2.案件事实的认定;

3.如何确定原告所受损失。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事件管辖权”或者对案

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另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1)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地域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典型

的民事侵权案件,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管辖权。

(2)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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