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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间借贷的处理办法(第2页)

重违背常理,首先,若双方真的消灭了债务,依常理,陈×光务必向陈×忠

要回借款条,消灭陈×忠的债权。然而,陈×光自始至终从未有过该主张,

因为事实如陈×忠所主张的:陈×光出具该借款条确认借款20万元,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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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扣除陈×光预期第二天付款的20。515万元;其次,双方在借款条上约定“月

息公式:200000×0。015=3000”,可见该20万并非一个短期债务,当日借款

20万元之巨,次日便偿还,亦是不符合常理,并且仅仅借款一日利息便高达

5150元,折算为月利息77。3%,年利息为940%,此举更是严重违背常理、违

背双方常年约定月利息为1。5%的借贷习惯、同时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2.陈×忠20万的合法债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忠与陈

×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完全合法,且利率也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仅仅

因为出于对作为亲兄弟的陈×光的信任,让其先写了借款条,后对借款条之

余的欠款进行偿还,造成陈×忠主张合情合理且有相关银行流水证明的情况

下,却未被一审法院认可。本应得到法律保护的20万合法债权因而被消灭,

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损害了陈×忠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案件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后当事人另行委托

代理人。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民间借贷的效力;

2.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则;

3.该类案件其他注意事项。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民间借贷的效力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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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

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

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

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

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

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

配权时;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集中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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