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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第1页)

鱪一案件简介

1。申请人陈×于2014年11月4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后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陈×多次主

张劳动报酬未果,因此于2015年3月20日离职。离职之后,虽然陈×又

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仍然拖欠其2015年2月、2015年3月

两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7988。51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仅主张双方工资约定和被告所

述不符,但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庭遂判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

司向陈×支付2015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为7988。51元。

2。申请人辜×梅于2013年3月7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设计部CAD制图一职。后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辜×梅

多次主张劳动报酬未果,因此于2015年6月30日主动离职。离职之后,虽

然辜×梅又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仍然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

因此,辜×梅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000

工资,共计10480。8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10480。8元。

3。黎×伟于2014年8月11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担

任客服部助理一职。后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因此于2015

年3月31日离职。离职之后,虽然黎×伟又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

限公司仍然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4077。2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人民币4077。2元

4。申请人刘×怡于2013年2月18日进入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

工作,任设计师一职。后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人多次

主张无果,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主动离职。但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

司仍拖欠申请人四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15279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5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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