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包括:中国境内的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依法取得营业执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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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2)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
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六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法律不禁止未成年工就业,只是对未成年
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有无最高年龄的限制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并不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必要条件,而是以
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必要条件。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一来,本来
很明确的问题变得不明确了。到底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劳
动合同终止,还是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合同终止与否的分界线,而并非劳动者是否达到了
法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之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而之
后则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再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按照
劳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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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几种特殊群体的主体资格
①在校学生
《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否定在校学生
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而是考虑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非以就业为
目的,为了避免引发诸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问题,故而不宜认定其与用人
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假如在校学生年满十六周岁且以就业为目的
在用人单位入职的话,比如毕业前的“准就业”,应当认为也是可以与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只有依法取得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