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在该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甚至立即解除合同
而无需尽到通知义务。
(3)用人单位解除的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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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两条规范已经清楚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凡在此事由
内用人单位均可行使解除权利。但是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解除权利行使,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而第四十条规定的解
除权利行使,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任意解除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据此,劳动者只要按照程序要求提出解除申请即可,完全无需法定事
由发生或者无需任何特别的理由。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也
享有任意解除权利。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在
我国一般都称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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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
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