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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生息资本(第1页)

在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卷第2篇),这个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这种情况已经在上一篇得到补充。在那里,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这样,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就表现在比以前狭窄的范围内了。在阐述的过程中,以后凡是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的地方,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因为这种利润率现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自行增加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也就是说,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那里榨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已有。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在这里,可以引用几段话,来说明经济学家正是这样考虑问题的。——“您<英格兰银行>是经营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吗?”这个问题是对该行的一位董事提出的,见《银行法报告》(下院1857年[第104页])的证人质问。】

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20%。这时,一台价值100镑的机器,在平均条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动下当作资本使用,会提供20镑的利润。因此,一个拥有100镑的人,手中就有使100镑变成120镑,或生产20镑利润的权力。他手中有100镑可能的资本。如果这个人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一年,让后者把这100镑实际当作资本来使用,他也就给了后者生产20镑利润即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个剩余价值对后者来说什么也不花费,他没有为它支付任何等价物。如果后者在年终把比如说5镑,即把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来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l00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特别名称,特别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100镑的所有权,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已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吉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第163页)】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这100镑作为资本(不管是作为产业资本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执行职能,因而生产20镑的利润。但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必要条件是,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也就是说,把货币支付出去购买生产资料(如果是产业资本)或购买商品(如果是商业资本)。但是,这100镑要被支出,就必须已经存在。如果这100镑的所有者A把这100镑用在自己的私人消费上,或者把它们作为贮藏货币保存起来,它们就不能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作为资本支出了。资本家B不是支出自己的资本,而是支出A的资本;但不得A的同意,他就不能支出A的资本。因此,把这100镑最初作为资本支出的实际上是A,虽然他作为资本家执行的全部职能只限于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在我们考察这100镑时,B所以会作为资本家执行职能,只是因为A把这100镑交给了他,从而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了。

我们先来考察生息资本的特别的流通。然后第二步再来研究它作为商品出售的特别的方式,即它是贷放,而不是永远出让。

起点是A贷给B的货币。A把货币贷给B,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前一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不过用商品或用象汇票、股票等等的债券做担保的贷款除外。这些特殊形式和我们这里无关。在这里,我们只是考察普通形式上的生息资本。

货币在B手中实际转化为资本,完成G—W—G'运动,然后作为G',作为G+△G回到A手中,在这里,△G代表利息。为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暂且把资本长期留在B手中并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撇开不说。

这样,运动就是:

G—G—W—G'一G'。

在这里,出现两次的是,1.货币作为资本的支出;2.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或G+△G的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G—W—G'中,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如果是商人卖给商人,那就要转手多次;但同一商品每次这样的换位,都表示一个形态变化,表示商品的买或卖,而不管这个过程在商品最后进入消费以前要反复进行多少次。

另一方面在W—G—W中,同一货币换位两次,表示商品的一个完全的形态变化,先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由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

相反,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形态变化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它在第二次支出时,在用它来经营商业或把它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那个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才变成这样的要素。在这里,G的第一次换位,无非表示它已经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

与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双重支出——其中第一次支出只是由A转移到B——相适应的,是它的双重回流。它作为G'或G+△G,从运动中流回到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手中。然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让它带着一部分利润,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G再转给A。在这里,△G不等于利润的全部,而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它流回到B手中,只是作为B曾经支出的东西,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但它属于A所有。因此,要使它的回流完全起来,B就要把它再转给A。但除了资本额,B还要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转交给A,因为A只是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即作为不仅在运动中保存自己,而且为它的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交给B的。它只有在它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时候,才留在B手中。并且,只要资本到期流回,它就不再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而作为不再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就必须再转移到A手中,因为A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在这里,资本是作为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根据这个规定,已经可以得出这种商品即作为商品的资本所特有的、不过在其他交易中代替出售形式也会出现的贷放形式。

这里我们必须作如下的区别。

我们已经说过(第2卷第1章),并且在这里还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执行职能的。但是,在这两种形式上,资本不是作为资本变成商品的。

生产资本一旦转化为商品资本,它就必须投到市场上去,作为商品来出售。在这里,它是单纯地作为商品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在这里只作为商品的卖者出现,就象买者作为商品的买者出现一样。作为商品,产品必须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它的出售来实现它的价值,取得货币这一转化形式。因此,这个商品是由一个消费者作为生活资料来购买,还是由一个资本家作为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来购买,也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在流通行为中,商品资本只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它是和简单商品不同的商品

资本,因为:1.它已经怀有剩余价值,因此,它的价值的实现同时就是剩余价值的实现;但是,这个事实并不影响它单纯地作为商品,作为有一定价格的产品而存在;2.它作为商品所执行的职能,是它作为资本所进行的再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因而它作为商品所进行的运动,由于只是它所进行的过程的部分运动,同时就是它作为资本所进行的运动;但它作为商品所进行的运动成为它作为资本所进行的运动,并不是由于卖的行为本身,而只是由于这个行为同这个一定的价值额作为资本所进行的总运动的联系。

同样,作为货币资本,它实际上也只是单纯地作为货币,也就是作为商品(生产要素)的购买手段来发生作用。这种货币在这里同时是货币资本,是资本的一种形式,也并不是由于购买的行为,不是由于它在这里实际上执行的货币的职能,而是由于这个行为同资本总运动的联系,因为它作为货币所完成的这个行为,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先导。

但是,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执行职能,在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时,商品资本仅仅起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仅起货币的作用。在形态变化的无论哪一个要素上,就其本身来看,资本家都不是把商品作为资本出售给买者(虽然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给卖者。在这两个场合,他把商品单纯作为商品来让渡,把货币单纯作为货币,作为购买商品的手段来让渡。

资本在流通过程中,只有在同整个过程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在出发点同时就是复归点的时候,在G—G'或W—W'中,才作为资本出现(它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出现,则是由于工人从属于资本家,由于生产剩余价值)。但在这种回流的时候,中介过程已经消失。这里存在的,是G'或G+△G(不管这个增加了△G的价值额现在以货币的形式,以商品的形式,还是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存在),是一个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余额即已经实现的剩余价值的货币额。正是在这个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已经增殖的价值而存在的复归点上,在这样的形式上,——这个复归点想象地

或者现实地作为静止点固定下来,——资本从来不进入流通,而是相反地表现为整个过程的结果,从流通中退出来。如果它再被支出,它也决不是作为资本让渡给第三者,而是作为单纯的商品卖给他,或者作为单纯的货币,为购买商品而支付给他。它在自己的流通过程中从不表现为资本,而只是表现为商品或货币,并且在这里,这就是它对别人来说的唯一的存在形式。商品和货币在这里成为资本,并不是由于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转化为商品,并不是由于它们对买者或对卖者的现实的关系,而只是由于它们的观念上的关系,无论对资本家本身来说(主观地说),或者作为再生产过程的要素来说(客观地说)都是如此。在现实的运动中,资本并不是在流通过程中,而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在剥削劳动力的过程中,才作为资本存在。

生息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独特性质也正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所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所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们的偿还会怎样受它们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永远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的货币额,并且利息也是按这个金额计算的。如果贷出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就会按照固定资本流回的方式来偿还。贷出者定期得到利息,并得到固定资本自身的一部分已经消耗的价值,即周期损耗的等价物。贷出的固定资本中尚未消耗的部分,到期也以实物形式还回来。如果借贷资本是流动资本,它也就会按照流动资本流回的方式回到贷出者手中。

因此,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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