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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第1页)

我们在以下的研究中可以把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撇开不说,因为象在这里所作的那样,当我们考察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的价值时,这种区别就不存在了。

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独特形式。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因此,平均利润加上地租就等于剩余价值。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从而一部分剩余价值,有可能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润的平均化过程;这时,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就根本不会在商品的价格中表现出来。不过,第一,这种情况将会由于下述事实得到补偿:或者是在低于价值出售的商品形成不变资本的要素时,利润率会提高,或者是在低于价值出售的商品作为个人消费品加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那部分价值时,利润和地租会表现为更多的产品。第二,这种情况在平均运动中会抵销。无论如何,即使商品价格中没有表现出来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在形成价格时消失了,平均利润加上地租的总和在其正常形式上决不会大于全部剩余价值,虽然会小于全部剩余价值。它的正常形式是以与劳动力的价值相适应的工资为前提的。甚至垄断地租,只要它不是对工资的扣除,因而不形成任何特殊的范畴,它就必然间接地总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虽然它不象级差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价格超过商品本身的生产费用的余额;也不象绝对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剩余价值超过商品本身的按平均利润计算的剩余价值部分的余额,但毕竟是同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行交换的其他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平均利润加上地租的总和,决不会大于分成这两部分而在这种分割以前就已存在的量。因此,不管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即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否都在商品的价格中得到实现,这对我们的研究来说是没有关系的。由于劳动生产力的不断变动,生产某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也会不断变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商品总是要在不正常的条件下生产出来,总是要低于自己的个别价值出售,单是由于这一原因,剩余劳动就已经不会全部实现。但无论如何,利润加上地租等于全部已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而对我们这里的研究来说,已实现的剩余价值可以看作同全部剩余价值相等;因为利润和地租就是已实现的剩余价值,总的说来,也就是加入商品价格的剩余价值,因而实际上也就是形成这个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全部剩余价值。

另一方面,工资,即收入的第三个独特形式,总是等于资本的可变组成部分,即不是用于劳动资料,而是用来购买活劳动力,用来支付工人的报酬的组成部分。(靠人们花费收入来得到报酬的那种劳动,是从工资、利润或地租中得到报酬的,因而它不形成它作为报酬得到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部分。因此,在分析商品价值及其分割成的各个组成部分时,这种劳动可以不必考察。)这是工人的总工作日中用来再生产可变资本价值,从而再生产劳动价格的那部分工作日的物化,是工人用来再生产他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他的劳动的价格的那部分商品价值。工人的总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人为了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须完成的劳动量;这是他的总劳动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劳动中为维持他自己和再生产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工作日中整个其余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资价值中实现的劳动以外完成的全部超额劳动量,这是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表现为他的全部商品生产得到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超额的商品量);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几个名称不同的部分,分为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

可见,商品总价值中代表工人在一天或一年内所追加的总劳动的那部分,即年产品中由这个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分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为,这个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无酬的剩余劳动,工人通过必要劳动创造出作为报酬支付给自己的产品价值部分即工资,通过无酬的剩余劳动创造出代表剩余价值的产品价值部分,而这一部分后来又分为利润和地租。除了这个劳动之外,工人没有完成任何劳动;除了这个采取工资、利润、地租形式的产品总价值之外,工人没有创造任何价值。年产品中体现工人在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的那个价值,等于工资(或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利润和地租的形式。

因此,年产品的总价值中由工人在一年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表现为三种收入的年价值总额,也就是表现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此很明显,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没有再生产出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因为工资只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只等于剩余价值,即超过预付资本的总价值(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可变资本的价值)而生产的价值余额。

转化为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是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被用于积累,这种情况与我们这里要解决的困难完全没有关系。其中作为积累基金积蓄下来的部分,是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而不是用来补偿旧的资本,——既不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力上面的组成部分,也不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资料上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这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各种收入(工资、利润、地租)所消费的年产品的价值中,包含一个等于加入年产品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部分。年产品,除了包含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以外,还包含这样一个价值部分。因此,年产品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不变价值部分)。只同工资+利润+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价值等于(工资+利润+地租)+C的产品呢?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比这个价值本身有更大价值的产品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不变资本中没有加入产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产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但是价值已经减少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如果我们把那个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固定资本暂时撇开不说,那末,预付资本中以原料和辅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变部分,就会完全加入新产品,劳动资料的一部分会完全消费掉,而另一部分只是部分地消费掉,因此,它的价值只有一部分会在生产中消费掉。所有这些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特别是劳动生产力不变,它就要花费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量来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必须用一个相等的价值来得到补偿。如果不是这样,再生产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进行。但是,谁应当去完成这种劳动,又是谁完成这种劳动的呢?

关于第一个困难:谁应当支付产品中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并且用什么来支付?这里的前提是,在生产中消费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会作为产品价值部分再现出来。这个前提和第二个困难的前提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在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已经指出:单纯新劳动的追加,虽然不是再生产旧的价值,而只是给旧的价值创造一个追加额,只是创造一个追加的价值,但同时会把旧的价值保存在产品中;这种旧价值的保存,并不是由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由于一般劳动,而是由于执行某种职能的生产劳动。因此,为了在收入即一年内创造的全部价值借以花费的那些产品中保存不变部分的价值,并不需要任何追加劳动。但是,为了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补偿过去一年已经消费的不变资本,当然需要新的追加劳动。没有这种补偿,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继续进行。

新追加的全部劳动表现为一年内新创造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会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没有留下任何多余的社会劳动,可以用来补偿已经消费的、一部分必须在实物和价值两方面再生产出来、一部分只需要在价值方面(只就固定资本的损耗来说)再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并以这些形式来花费的价值,不足以支付或购买年产品中除了这些收入的价值之外还必然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

我们看到,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回过来谈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在那里剩余价值还没有在它的收入形式上即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加以阐明,因而还不能在这些形式上加以研究;其次还因为正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一个从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

在那里,我们把全部资本分成两大部类:第I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第II部类生产个人消费资料。某些产品(例如马、谷物等)既可以供个人消费又可以用作生产资料的事实,丝毫也不会排除这种分类的绝对正确性。这种分类实际上不是假说,而只是事实的表现。我们拿一个国家的年产品来说。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尽管它能够充当生产资料,却进入个人消费。这是工资、利润和地租花费在上面的产品。这个产品是社会资本的一定部类的产品。这种资本本身也可能生产属于第I部类的产品。只要这样做,那末,属于第I部类的供生产消费的产品的部分,就不是由这个资本中耗费在第II部类产品即真正属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上的部分提供的。第II部类的全部产品,即进入个人消费的全部产品,从而收入花费在上面的全部产品,是耗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上所生产的余额的存在形式。因此,它是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同样,年产品中充当再生产资料(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第I部类,尽管在实物形式上也能够充当消费资料,但它是只投在生产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构成不变资本的绝大部分产品,从物质方面来看也是处在不能进入个人消费的形式上。即使它能够进入个人消费,例如农民可以吃掉他的谷种,可以杀掉他的役畜,经济上的限制作用,也会使农民感到这个部分完全象处在不能消费的形式上一样。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在考察这两个部类时,都把不变资本中那个从实物和价值两方面来看与两个部类的年产品无关而继续独立存在的固定部分撇开不说。

在第II部类,——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花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总之,收入就是耗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从价值方面来看,产品也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已经消耗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第二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即支付工资的资本部分的价值;最后,第三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也就是=利润+地租。第II部类产品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既不能为第II部类的资本家和工人所消费,也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所消费。它不是他们的收入的部分,它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而为了能够进行这种补偿,就必须把它卖掉。相反,这个产品的其他两个组成部分,等于这个部类所创造的各种收入的价值,即=工资+利润+地租。

在第I部类,从形式上看,产品是由同样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但是,在这里形成收入的部分,工资+利润+地租,总之,可变资本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在第I部类产品的实物形式上消费,而是在第II部类的产品上消费。因此,第I部类各种收入的价值,必须耗费在第II部类中形成第II部类待补偿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上。第II部类中必须用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会在它的实物形式上,被第I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消费。他们把他们的收入用在第II部类的这个产品上。另一方面,代表第I部类收入的第I部类的产品,也会在其实物形式上,由第II部类用在生产消费上,因为它会在实物形式上补偿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最后,第I部类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会用该部类自己的产品,即由劳动资料、原料、辅助材料等等构成的产品来补偿,这部分地是由于第I部类的资本家互相之间进行交换,部分地是由于这些资本家中的一部分人又可以把自己的产品直接当作生产资料来使用。

让我们再来看看以前的简单再生产的公式(第2卷第20章第II节):

I。4000c+1000v+1000m=6000

II.2000C+500v+500m=3000

=9000

按照这个公式,第II部类的500v+500m=1000会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作为收入来消费;剩下的2000c需要补偿。这个部分会被第I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收租人消费掉,他们的收入=1000v+1000m=2000。这样消费的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由第I部类作为收入来消费的,而表现为不能消费的产品的第I部类的收入部分,则由第II部类作为不变资本来消费。因此,剩下来要计算的是第I部类的4000c。这要由第I部类自己的产品=6000,或者不如说=6000-2000来补偿;因为这2000已经转化为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了。必须指出,数字当然是任意假定的,因此,第I部类的收入的价值和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看起来好象是任意的。但是很明显,如果再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其他条件不变,因而也把积累撇开不说,那末第I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就必须等于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否则,不是第II部类不能补偿它的不变资本,就是第I部类不能把它的收入由不能消费的形式转化为可以消费的形式。

因此,每年的商品产品的价值,和一个特殊投资部门的商品产品的价值以及任何一个商品的价值完全一样,会分解成两个价值组成部分:一个部分是补偿预付不变资本价值的A,另一个部分是表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收入形式的B。既然前一个部分A在其他条件不变时,1.决不采取收入的形式,2.总是以资本的形式,而且正是以不变资本的形式流回,所以,后一个部分B会和前一个部分A形成一种对立。但是,后一个组成部分B本身又包含着对立。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这个组成部分执行双重职能。它先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且作为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这个双重的过程,是以货币流通作为媒介表现出来的。可变资本要用货币预付,作为工资支付出去。这是它作为资本的第一个职能。它和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表现,即转化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来看的过程。但是第二,工人会用这个货币来购买自己生产的商品产品的一部分,这部分是用这个货币来计量的,并且由工人作为收入来消费。如果我们在想象中把货币流通撇开,那末工人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以现成资本的形式存在于资本家手中。资本家把这个部分作为资本来预付,把它付给工人以换取新的劳动力;而工人则直接地或者通过同其他商品的交换,把它作为收入来消费。因此,在再生产中要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工人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价值,首先以资本的形式,更确切地说,以可变资本的形式,流回资本家手中。它以这种形式流回,是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生产过程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重新再生产出来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

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中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或者,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末,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

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

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其中有一小部分会作为可变资本流回,因而会以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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