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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2页)

审判长也笑着对翠翠说:“小姑娘,你说你娘没死,你得有证据才行啊。”

“证据在这儿!”随着喊声望去,只见赵玉香在刘锁林的搀扶下,汗流满脸,气喘吁吁,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法庭,她不顾法警的阻拦向审判台猛冲。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来,冲着法警喊:“让开,让老太太到前面说话。”

赵玉香高举着盖有大红印章的“证明”对审判长高喊着:“我儿媳妇没死,我儿子冤枉!”

翠翠跑过来拉着赵玉香,指着公诉人说:“奶奶,他最坏,他非要枪毙我爹。”

刘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说:“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赵玉香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同意。”

赵玉香走入审判区后,首先将手中的《证明》交给刘明柱。刘明柱大声宣读:“

证明

1975年6月2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耿宝权聂淑清何歪子何氏(签印)

齐县东方红人民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赵玉香趁此机会喝了口水,回头看了看锁森,又看了看爬在叶兰英怀里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证人席上。

审判长和几名法官传看完《证明》后,将《证明》转给了公诉人。公诉人看了一番后,对赵玉香问道:“刚才刘翠翠说的都是真的吗?”

赵玉香说:“是的,童言无欺。”

公诉人又问:“你见到张玲玉了吗?”

赵玉香说:“没有。”

这时,公诉人不耐烦地说:“你是不是只听写《证明》那几个人的描述,就认为那个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张玲玉?”

赵玉香说:“是的,他们说的那个女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我儿媳妇。我用生命担保那个女人就是张玲玉,她没死!只是现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么地方了。”

公诉人又问:“他们写这个”证明“的时候你在不在场?”

赵玉香说:“我们当时在一起谈话,还一块商量着如何写证明的事呢。”

公诉人转身对审判长说:“审判长,这个证明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证的几个人都不认识张玲玉,无法确认那个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张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证据中,张玲玉的母亲王桂花辨认亲生姑娘已经死亡,是赵玉香亲自给儿媳妇张铃玉办理的丧事。所以,张玲玉已死亡的事实不容置疑!这份《证明》不能做为庭审的证据。”

刘明柱起身说:“审判长,当时辨认尸体时,赵玉香和刘锁森并未到场,警方也没让赵玉香到场辨认,只是听王桂花一面之词就认定在水中泡了一个月的、高度腐烂的、五官难以辨认的尸体是张玲玉,完全有认错的可能。另外,张玲玉十年前确实患过精神病(我这有青龙县高中的证明),完全有旧病复发,离家走失的可能。请法官注意,一审法院确认张玲玉的死亡时间是今年5月1日,发现无名女尸是6月1日。而此《证明》证实,今年的6月2日,也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玲玉死亡32天后,有人在几百里外看到过活着的张玲玉。被杀者仍然活着,何来的杀人犯?因此,法院应将被告人刘锁森立即无罪释放,并赔偿因此案而对我的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刘明柱身后的旁听席上,先是有几个人鼓掌,紧接着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有人还高喊着:“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审判长等法庭里的喧闹声平静了一点后,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刘明柱家里一片欢声笑语。赵玉香、刘明柱、刘锁林、叶兰英等人,围着正在烫脚的翠翠不住地夸赞她。

刘明柱说:“干娘,今天可真是悬了啊,要不是翠翠机灵,闯进法庭喊冤,死刑判决一下,锁森哥就完了。”

叶兰英说:“翠翠,你是怎么从火车站里面跑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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