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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3页)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又继续说:“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么说,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监视居住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这,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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