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晴。
气温:穿单衣不冷。
龙市杏岭区法院。
书记员:“现在,宣读判决,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现在宣判,原告谢艳与被告王磊于2010年七月八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未生育子女,后因原告不愿意为被告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故,原告谢艳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坚决离婚,但原告谢艳仍对二人婚后财产有争议,本院根据原告谢艳提供的证据,对原告列出的财产明细进行调查,
经本院调查发现,1、原被告两人结婚时的婚房所有权为被告王磊父母所有,且购买时间为2002年六月,本院认定为婚前财产;
2、原告谢艳提出被告王磊银行卡中存款十六万,经本院调查,确为某工地工程材料款,因此,且此笔款项为贷款所得,并未产生收益,故,本院认为,该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告王磊名下于2013年9月购置的大众朗逸牌轿车,属于贷款购置,首付款与分期还贷人均为被告王磊母亲,车辆所有人也为被告王磊母亲,故,本院认为,该车辆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经本院调查,原被告使用的家电、家具折价约三千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经过庭审,原告谢艳要求被告王磊支付一千五百元,放弃对现有家电、家具的分割。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婚姻法》和《诉讼法》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艳与被告王磊离婚;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磊支付原告谢艳一千五百元;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五百二十六元,其他诉讼费八百一十元,本院酌情减半收取六百六十八元,由原告谢艳承担。
……”
……
上午十点半,王磊走出法院的大门,深深的吸了一口新鲜的空气,心情也跟着好了一些。
“王磊,我要回去收拾我的衣服了,你要不要一起回去看着点,免得将来又说我偷你东西。”
身后的谢艳冷声问道,她的眼睛还有些红肿。
“不了,我只请了两个小时的假,该回单位了。”王磊头都没回的说,甚至连脚步都没有停下来。
车是13年买的小狼,黑色的。
坐上车,王磊才觉得鼻子有些酸,可能是车里残留着谢艳身上的香水味刺激了他的嗅觉吧。
离婚,两个人应该都解脱了吧。
结婚十三年,王磊做了十三年的保姆,伺候老婆,老丈人,丈母娘,小姨子。
人家结婚娶一个,他结婚第三天,老丈人一家就全搬过来了,每天下班就回家,买菜,做饭都是他的事情。
房子不大,两室两厅,八十五平米。